PVC卷材地板國家標準
PVC卷材地板國家標準 PVC地板質量鑒別需參考
PVC卷材地板的國家標準號:GB /T 1 1982-2005《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分為兩個部分:其中第1部分帶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 第2部分有基材有背涂層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我們這里主要說的是GB/T 11982的第1部分。這部分與EN 651:1996《彈性地板帶發泡層的聚氯乙烯地板技術要求》致性程度為非等效,主要差異如下:
1、EN651:1996包括卷材地板和塊狀地板,本部分只適用于卷材地板;
2、這部分與EN 651:1996對產品的分級不同;
3、這部分對卷材地板有外觀質量的要求,EN 651:1996則沒有;
4、采用的耐磨性試驗方法不同;
5、增加了有害物質限量的項目。
6、這部分代替GB/T 11982.1 -1989((聚氯乙烯卷材地板第1部分帶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
7、這部分與GB/T 11982.1-198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8、根據產品的使用場所,按耐磨性分為家用通用型、家用耐用型、商用通用型、商用耐用型;
9、取消了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的分級;
10、根據產品是否有發泡層,采用不同的測厚儀測量厚度;
11、修改了加熱翹曲的試驗方法;
12、修改了剝離強度的試驗方法;
13、修改了耐磨性的試驗方法;
14、增加了有害物質限量的要求。
這部分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協會提出。由全國輕質與裝飾裝修建筑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CSBTS/TC195)歸口。
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與起草單位:沈陽鴻翔塑膠制造有限公司、LG化學(中國)、得嘉亞洲有限公司、上海匯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這部分于1989年12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1 范圍。
GB /T 1 1982的本部分規定了帶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簡稱卷材地板)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適用于以聚氯乙烯樹脂為主要原料,并加人適當助劑,在片狀連續基材上,經涂敷工藝生產的卷材地板。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198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2 50 -1995 評定變色用灰色樣卡(idtI SO 105/A02:1993,T extiles-Testsf orc olourf astness-Part A02:Grey scale for assessing change in colour);
GB 7 30- 1998 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光和耐氣候色牢度藍色羊毛標準(eqvI SO 105-B:1994);
GB /T 8 427-1998 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人造光色牢度:氛弧(eqvI SO 105-1302:1994);
GB /T 18102-2000 浸漬紙層壓木制地板;
GB 1 858 6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質限量;
3 術語和定義。
帶基材的卷材地板floors heetsw ithb acking;
帶有基材、中間層和表面耐磨層的多層片狀地面或樓面鋪設材料。
4 分類和標記。
4.1 分類。
4.1.1 按中間層的結構分類。
a)帶基材的發泡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代號為FB;;
b)帶基材的致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代號為CBo。
4.1.2 按耐磨性分級。
a)通用型,代號為G;
b) 耐用型,代號為Ha。
4.2 標記。
卷材地板標記順序為:產品名稱、結構分類、耐磨性級別、總厚度、寬度和長度、標準號。
示例:總厚度1.5mm,寬度2000mm,長度15m 的通用型發泡卷材地板表示為:聚氯乙烯卷材地板FB-G1.5 X。
2000X15-GB/T 11982.1—20050。
5 要求。
5. 1 外觀。
外觀應符合下面的規定。
不允許表面有裂紋、斷裂、分層,允許輕微的折皺、氣泡,漏印、缺膜,套印偏差、色差、污染不明顯,允許輕微圖案變形。
5.2 尺寸允許偏差。
尺寸允許偏差應下面的規定。
長度、寬度不小于公稱長度,厚度單個值正負0.20mm,平均值正0.18,負0.15mm。
5.3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應符合下面的規定。
單位面積質量公稱值正13%負10%,縱橫向加熱尺寸變化小于等于0.40%,加熱翹曲小于等于8mm,色牢度大于等于3級,縱橫向抗剝離力平均值大于等于50N/50mm,單個值大于等于40N/50mm,殘余凹陷通用型小于等于0.35mm,耐用型小于等于0.20mm,耐磨性通用型大于等于1500轉,耐用型大于等于5000轉。
5.4 有害物質限。
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GB1 8586規定。
6 試驗方法。
6. 1 狀態調節及試驗條件。
樣品試驗前必須在溫度23℃士20C ,相對濕度50%士10i0的標準條件下至少放置24h 并在此條件下進行試驗。
6.2 外觀。
在散射日光或日光燈下,光照度為100l x士201 x,將被測的卷材地板平鋪,距離試樣100cm,斜向目測檢查外觀,記錄表1所列各種缺陷的存在情況。
6.3 長度。
將被測的整卷卷材地板耐磨層向上,在沒有拉應力的情況下平鋪在堅硬的平面上,用分度值為1 cm的鋼卷尺測量距兩邊約200 mm處平行于縱向的兩處長度,取兩個長度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表示卷材地板的長度,精確至0.05 m 。
6.4 寬度。
按 6. 3 的方法,用分度值為lm m的鋼卷尺測量中間和兩端垂直于縱向的寬度,取最小的寬度表示卷材地板的寬度,精確至5 mm。
6.5 總厚度。
6.5.1 儀器。
測厚儀應符合下面要求,分度值為0.01mm。
平測頭直徑6.00正負0.30mm,提供平測頭施壓的總質量帶基材的發泡聚氯乙烯卷材地板85正負3g,帶基材的致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28正負1g。
6.5.2 試驗步驟。
從 同 一 卷卷材地板的兩端或從兩卷卷材地板的開始部分各取一個長度至少100m m,寬度為整個卷材地板寬度的試件。用百分表測厚儀測量每個試件的厚度,測量點距試件邊緣應至少10 mm,每個試件應至少測10點。如有凹凸花紋時,測其凸出部位的厚度。分別記錄并計算每個厚度測量值及所有
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與公稱厚度值的偏差,精確至0.0 1m md。
6.6 單位面積質且。
從卷材地板上切取五個10m mx 10m m的試件,測量每塊試件的尺寸,精確至0.01 m m,然后稱取每個試件的質量,精確至0.01g。計算五個試件的單位面積質量的算術平均值與公稱單位面積質量值的偏差,以百分數表示,精確至1%。
6.7 加熱尺寸變化率。
6.7.1 取樣。
切取試件前,應將卷材地板盡可能鋪平,并標好方向。
在卷材地板上等間距取三個邊長約250m m的正方形試件,試件的任意一邊應距卷材地板邊緣至少100 mm,每個試件的各邊應平行或垂直于生產方向。
6.7.2 試驗步驟。
沿試件的縱向和橫向距試件邊緣約25m m處,各畫兩條間距為200m m的平行線,并標記四個交點,用游標卡尺分別測量出縱向和橫向兩條直線交點間的距離,精確至0. 02 mm。然后將試件耐磨層向上,平放在撒有滑石粉的磨光玻璃平板或不銹鋼平板上,試件間應相距50 mm以上,一起放入溫度為80℃土2℃的恒溫鼓風烘箱內,平板與烘箱的垂直壁的間距應不小于50 mm,平板之間以及與烘箱間的垂直間距應不小于100 mm。保持6h后取出,在標準條件中放置24 h,再測量每個試件縱GB/T 11982.1-2005向和橫向兩條直線交點間的距離,精確至0.02 mm,測量時應用一塊180mmX 1 80mmX 1 3mm的平鋼板壓在試件上面。
6.7.3 結果計算。
試件縱向或橫向加熱尺寸變化率均按式(1)計算。分別計算縱向和橫向加熱尺寸變化率的算術平均值,精確至0.01%。式 中 :
EH — 尺寸變化率,%;
Lo — 加熱前的距離,MM;
L— 加 熱后的距離,mm。
單 位 為 毫米。
6.8 加熱翹曲。
6.8.1 取樣。
同 6. 7. 1。
6.8.2 試驗步驟。
按 6. 5 測量卷材地板的平均厚度,然后將每個試件耐磨層向上,平放在撒有滑石粉的磨光玻璃平板或不銹鋼平板上,試件間相距50 mm以上,一起放入溫度為80℃士2℃的鼓風烘箱內,平板與烘箱的垂直壁的間距應不小于50 mm,平板之間以及與烘箱間的垂直間距應不小于100 mm。保持6h后,將放有試件的平板取出,不要移動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4 h,用高度游標卡尺測量試件各邊的上表面到平板之間的最大距離(通常在角上),減去卷材地板的平均厚度,用三個試件共12個數據的算術平均值表示加熱翹曲,精確至1 mm。
6.9 色牢度。
按 G B/ T 8427-1998規定進行,取三個試件。將兩個試件與GB 730-1998規定的6級藍色羊毛標準一起放人試驗箱接受氮燈曝曬,另一個試件遮光保存。試驗箱內黑板溫度為45℃士5 0C,相對濕度為50%士10%a曝曬至6級藍色羊毛標準的變色達到GB 250-1995規定的灰色樣卡3級的色差時,終止試驗。用GB 250-1995規定的灰色樣卡評定試件變色等級,用兩個試件中較差的等級表示色牢度。
6. 10 抗剝離力。
6.10.1 取樣。
在 卷材 地 板上等間距取六個至少長150m m,寬為50m m上1m m的試件,縱向、橫向各取三個,試件的任意一邊應距卷材地板邊緣至少100 mm。
6.10.2 試驗步驟。
將 試件 直 立的浸人乙酸乙醋中,浸入深度不大于40m m,4 5m in后取出試件,用手剝開浸入溶劑部分的基材。將試件在60℃的鼓風烘箱中放置2h,以使溶劑充分揮發。在標準條件下調節24 h后試驗,以100 mm/min士5 mm/min的拉伸速度進行剝離,記錄試件被剝離的最大負荷,分別計算縱向和橫向試件的算術平均值,精確到0. 01 N/50 mm。
6. 11 殘余凹陷。
6.11.1 儀器。
凹 陷試 驗 機,機上裝有接觸面平坦、直徑為11.3 m m的鋼柱壓頭,其邊緣為半徑0.1 5m m的圓角,能施加500 N士0. 5 N的負荷。
6. 11.2 取樣。
從 卷材 地 板上取三個尺寸為60m mX 6 0m m的試件。
6. 11.3 試驗步驟。
試件 在 標 準條件下放置1h以后,用6.5.1規定的測厚儀測量試件厚度,并標記測量點。將試件耐磨層向上置于凹陷試驗機的工作平臺上,在標記的測量點上均勻地加載500 N士0.5N,2s內開始計時,保持150 min,然后去掉所有負荷,150 min后測量標記的測量點的厚度,精確至0. 01 mm。
6. 11.4 結果計算。
殘 余 凹 陷按式(2)計算,用三個試件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表示。
D = t 。一 t ·· ,·· ·· ··· ·· ··· ·· ···
一 ( 2 )式 中 :
D— 殘 余凹陷,mm;
to— 加 負荷前試件厚度,mm;
t— 除去負 荷150m in后厚度,mmo。
6.12 耐磨性。
按 GB /T 18102-2000中6.3.11的規定取兩個試件進行試驗,用兩個試件中較低的轉數表示耐磨性。
6. 13 有害物質限R。
按 GB 1 8586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 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7.1.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5.1 ,5.2 和5.3 中單位面積質量、加熱尺寸變化率、殘余凹陷、耐磨性。其中5.1和5. 2為逐批進行檢驗。5. 3中單位面積質量、加熱尺寸變化率、殘余凹陷、耐磨性按檢驗批進行檢驗,相同配方、相同工藝、相同規格的四個連續批為一個檢驗批。
7. 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5章所列的全部檢驗項目。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GBJT 11982. 1-2005。
b) 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
c)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組批與取樣。
7.2.1 組批。
檢驗以批為單位,以相同配方、相同工藝、相同規格的卷材地板為一批,每批數量為50 00m Z,數量不足5 000 m,也作為一批,生產量小于5 000 ntz的以五天產量為一批計。
7.2.2 取樣。
每 批 中 隨機抽取三卷進行檢驗。
7.3 判定規則。
7.3.1 外觀與尺寸。
卷材地板的外觀和尺寸進行評定時,每卷都應符合5.1和5.2 的規定。若有任一項不合格,則從該批中再取六卷地板,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若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3.2 物理性能。
卷材地板物理性能的評定應在按7.3.1評定合格的卷材地板中隨機抽取一卷進行檢驗。若所有結果符合5.3規定,則判該批產品合格;若有任一項不合格,則從該批中重新取雙倍試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若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3.3 有害物質限且有害物質限量中有任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在每卷包裝的明顯處應含有下列內容:
a)標準號;
b)名稱及商標;
c) 標記;
d) 生產日期或批號;
e) 質 量;
f) 寬 度 、厚度和長度;
g)生產單位的名稱、地址。
8.2 包裝。
卷材地板耐磨層向外卷在管芯上,應進行外包裝。
8.3 運輸。
卷材地板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受到沖擊、日曬、雨淋。
8.4 貯存。
卷材地板應分批直立貯存在溫度為40℃ 以下的倉庫內。距熱源1m 以外。室內空氣應流通、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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